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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产许可证 > 申请须知和受理程序 > 申请须知 |
申请须知
申请人资格 |
-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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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见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申证单元 |
产品规格 |
有关标准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
高浓度(总养分≥40%) |
GB15063-2001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
中浓度(总养分≥30%) |
低浓度(总养分≥25%) |
掺混肥料(BB肥) |
高浓度(总养分≥40%) |
GB15063-2001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
中浓度(总养分≥30%) |
低浓度(总养分≥25%)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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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877-2002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
注: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补充表格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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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
-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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