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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与监督
  中心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承接来自消费者、企业、政府或执法部门的肥料等样品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监督检验。  

技术培训
  中心与所在研究所不定期举办分析检验新技术方法、测土施肥、配方施肥、生产工艺、标准宣贯等技术培训。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质量体系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肥效试验
  中心所在研究所与全国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机构有着长期的合作基础,肥效试验网管理科学、严谨、求实,多年来广泛承接境内外委托的全国范围内的肥料产品生物学田间肥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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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应用效果和产品评价技术研讨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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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申请人资格

  •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见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申证单元

产品规格

有关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GB15063-2001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BB肥)

高浓度(总养分≥40%)

GB15063-2001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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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877-2002及相关标准和原料标准

注: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补充表格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复混肥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及标准)。
  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5.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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