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类
委托人在委托检验肥料( F 类)时应明确以下事项:
1 、委托人的送检样品应由委托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本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而无法对样品代表性负责。
2 、送检样品一律由接待室工作人员接收。
3 、由送样人填写 《 土壤肥料测试合同单》 草稿 , 再由工作人员打印(一式两份)。双方对样品情况、检验项目和依据等确认无误后在土壤肥料测试合同单上签字 , 一份由中心留存 , 另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 作为检验结果领取凭证。
4 、肥料样品全项分析所需样品量应不少于 600 克 ( 有粒度项目的应不少于 800 克 ) ,非全项分析原则上 送样 量不少于 500 克。其中包括用于样品复验的样品量 , 否则标注 : “样品量较少,不予复验”。
5 、若采用 G 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测有机质,必须加测氯离子;若采用 NY 525-2002 有机肥料检测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必须加测水分
6 、可以出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的包括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样品 , 如复混 ( 复合 ) 肥料、尿素等 ; 可以出土壤肥料研究所测试中心报告的包括肥料所检项目在中心检验参数范围内。注意,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新型肥料等要出报告,必须提交该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7 、不出报告的委托检验只列出检验结果清单,包括委托单位、样品号、检验项目(中文名称、化学符号、单位)及结果等。
8 、工商、技监等部门要求对所检肥料样品做判定的,须检验样品全项,而且应提交书面的委托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样品等级或标明量等。
9 、检验期限自交纳检验费之日起算,肥料样品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若样品较多,检验期限适当延长。
10 、凭土壤肥料测试合同单副本领取检验结果,注明“代邮”的,本中心负责邮寄。如凭证丢失,需持单位证明或 送样人身份证明 领取。
11 、 送检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申请。
12 、 收费标准依照 452号文 有关规定。加急检验另收加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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